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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張振芳、程耀輝、張兆順、陳紹宗、李增昌、周添財、陳嘉賢、宋耀明、陳雨利、李明新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聖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王藝臻即王若蘋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
    劉玉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玉方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藝臻即王若蘋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1年5月30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 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而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嗣經本院訂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就附表所示財產之處分方法進行表決,惟除債權人王藝臻即王若蘋到場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到場,故本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爰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20字第03264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 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 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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