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劉淑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怡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宗雨潔、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慧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淑英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1年10月28日以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及保險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近二年財產資料名下無財產,原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筆保險契約,經該公司 函覆表示為醫療保險契約,截至111年12月12日止之保單價 值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無契約變更及保單質借,則該部分顯無清算價值,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1日回函在卷可憑;另據債務人陳報並提出存摺明細表示其 有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帳戶餘額1,456元、郵局帳戶餘額21元 ,惟依前揭存款餘額觀之各銀行存款餘額不高,且據債務人表示期目前僅擔任臨時工,父母年邁,生活困難等情,則前揭存款應為其必要生活支出所需,不應列為清算財產勘可認定,有債務人111年12月26日陳報狀、本院112年3月7日訊問筆錄、本院依職權函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雖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調查債務人5筆保單情形,惟依前述,依法務部高額 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5筆保單均為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不列入清算財產已如前述,而其餘債權人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 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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