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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9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相對人
林璟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六0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假扣押之標的,經他債權人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所得之金額業已分配完畢,假扣押標的既已交付執行,且執行所得已分配完畢,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自已終結,對受擔保利益人而言,並無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繼續發生而致損害額未確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20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業經和解成立而終結,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2號提存書、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9號假扣押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9號和解筆錄、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9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該假扣押之標的物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36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調卷執行完畢等情,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證物及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9號假扣押事件、108年度存字第602號擔保提存事件、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5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09年度司執字第6363號強制執行事件等卷宗,核閱屬實。故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因假扣押標的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36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調卷執行完畢而告終結。又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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