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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50號

給付瓦斯外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彭淑苑傅伊君周美玲

上訴人
富禾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嘉
被上訴人
劉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外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111年7月27日)以其對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依法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見本院卷第13~14頁),上訴人卻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難認屬合法,且本院無庸命上訴人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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