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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秉睿即劍南春小吃店吳秉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黎永澤 被 告 吳秉睿即劍南春小吃店 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 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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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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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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