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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38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黎永澤
被告
吳秉睿即劍南春小吃店

吳秉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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