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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邱玉汝

原告
李啓麟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育齊律師
被告
玉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輝
法定代理人
曾玉惠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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