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62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周怡穎
- 被 告
- 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日盛商行即陳宥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日聖商行即陳宥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