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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509號

給付公共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東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翁麒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負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7,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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