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喻甄
被告
李政益即羽宸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