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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孟芳林麗玉楊明箴

上訴人
世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㨗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複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昌送

林劉群妹(已歿)

徐壽煥

徐壽全

徐壽廷

徐瑞美

陳金宏

陳金興

賴秀英

陳健德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張鎮鋒(即張玉洲之承受訴訟人)

張堂苡(即張玉洲之承受訴訟人)

張曉惠

張竣亦

張堂帝

張玉鎮

張邑甄

李陳文妹

葉陳榮英

黃陳鳳英

陳六妹

陳玉英

陳瑞珍

張堂照

張美玲

張之珉

劉玲妃

劉玉妃

劉聰明

劉英明

追加被告 劉蘇粉妹(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共有人林劉群妹、劉蘇粉妹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10日、113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林劉群妹、劉蘇粉妹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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