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大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長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而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肆佰壹拾萬柒仟零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參拾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