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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蔡震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王順賢即王佑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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