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3號
- 原告
-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原告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吳淑玲
- 被告
- 齊鑫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顯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16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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