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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5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加福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原告
加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瑋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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