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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張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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