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明箴

再審原告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宏
法定代理人
楊錦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錦豐科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