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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利吉富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永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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