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宣輝
- 訴訟代理人
- 方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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