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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傅伊君

原告
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訴訟代理人
方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顥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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