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歐奉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