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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百見
  •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光

  • 當事人
    研翊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研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43,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又本件原告起 訴狀記載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訴訟,然原告起訴時未併提出委任狀,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625元,並提出委任狀,如逾期未補繳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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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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