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波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2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應計算被告至民國111年7月止積欠之租金總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