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 原告
- 楊素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波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2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應計算被告至民國111年7月止積欠之租金總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波力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2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應計算被告至民國111年7月止積欠之租金總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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