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張詠晶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24,850,200元(計算式:4970.04*5,000=24,850,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6 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 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足資證明地上物為被告所有或具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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