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 原告
- 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子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248元(USD$272,400*29.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