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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248元(USD$272,400*29.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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