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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珮瑜

原告
玄峰體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主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英傑即傑瑞設計割字輸圖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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