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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典藏人文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先行調解,惟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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