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 原告
-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東辰美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林欣儀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㈢、如兩造間有訂立書面契約書,並應提出該書面契約書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