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李宇璿
- 法定代理人陳采賦
- 當事人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達晟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883元,應繳 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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