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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秀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美嘉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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