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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南薰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宏瑋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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