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宏瑋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