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楊閔棊
- 訴訟代理人
- 楊婷鈞律師
- 被告
- 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庭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嘉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