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凱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靜
- 被告
- 黃振財
- 被告
- 魏麗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康呈
- 被告
- 葉淑惠
彭秀英
黃文龍(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光(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中關於共有人「葉麗煌」記載,應更正為「魏麗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