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國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張郁素
- 訴訟代理人
- 高仁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姜森彬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所指定送達處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