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承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秋彤(原名劉馨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於同月1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並於112年6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經受僱人簽收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