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李珮瑜、張百見、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謝昀曄
- 原告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瑩蒼、古煥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林瑩蒼 古煥文 居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 月6日15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瑩蒼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通知如主文後段所示準備程序庭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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