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彭淑苑周美玲楊子龍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煌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柒佰零捌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8萬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