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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被告
王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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