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星
- 被上訴人
- 洪村騫
- 即原告
-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通知)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