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月31日 1,260元 LB0000000  002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2月29日 2,625元 LB0000000  003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2月29日 99,900元 LB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