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月31日 1,260元 LB0000000 002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2月29日 2,625元 LB0000000 003 智揚企業有限公司陳智揚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2月29日 99,900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