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李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2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3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