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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偉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國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5月31日 239,200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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