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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陳麗芬

  • 原告
    何釗維即惠民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何釗維即惠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川鼎建設有限公司 徐朝芳 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67,5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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