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金保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裕保
- 代理人
- 莊妍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振銘 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11年4月15日 91,3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