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許祥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2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3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4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5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6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7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8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9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10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