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林士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