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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傅伊君

聲請人
林士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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