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周美玲
- 原告戴雲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戴雲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三、查,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發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3頁函稿),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10日依照聲請人 聲請狀填載之收件地址寄存送達聲請人(見本院卷第25頁送達證書),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9~33頁收文收狀、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0-NX-0002595-7 1 6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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