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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蔡順蘭即被繼承人湯瑞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0ND0000000-0  11 11000  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00NX0000000-0  1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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