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蔡順蘭即被繼承人湯瑞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00ND0000000-0 11 11000 002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00NX0000000-0 1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