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譽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坤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安捷利營造有限公司吳莉莉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 110年10月25日 44,000元 NN 750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