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泳華國際有限公司、李華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泳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壕廷即澳潔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已達兩造委託書第六條所示撥款要件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陳報狀,陳明兩造約定中租公司核准貸款,即得收取手續費云云。惟依委託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是同意「撥款後」支付手續費,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資料,債務人至多僅獲核貸,尚未進行至撥款,債權人尚無從請求債務人給付手續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