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勁越股份有限公司、許俊吉、許茂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8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勁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代 理 人 許茂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福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