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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4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孟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耀星即蘇同燦即天慈素食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耀星即蘇同燦即天慈素食之遺產管理人住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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